English

收养条件放宽

1999-04-12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杨易 我有话说

有一对夫妇今年都是30岁,结婚5年来一直没有生育,他们想收养一个小孩;另一对夫妻虽然有了一个孩子,但他们认为自己在精力上和精神上都有能力再抚养一个孩子。他们的想法在以前都无法按合法手续实现,而4月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修改后,他们的愿望可以实现了。

海淀区一位民政干部告诉记者,有些人在大街上捡拾了弃婴,自己抚养,认为是做了好事,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收养手续,在生活中遇到了许多麻烦。

如上不了户口,入学困难等问题;还可能造成收养关系不稳定或发生纠纷;按规定办理收养手续也防止了以收养为名,钻计划生育政策的空子。

1997年有关部门对北京市进行了调查,走访了15万户居民,查出私下收养5615件。据了解这其中有的是符合收养条件,但由于不懂法而没有办理收养登记,但也有一部分人是没有达到原《收养法》规定的条件。

修改后的《收养法》放宽了收养条件:第一,把原《收养法》规定收养人应当无子女,除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外,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改为“收养孤儿、残疾儿童、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,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1名的限制”。第二,把原《收养法》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改为30周岁。

修改后的《收养法》还增加了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,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的规定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